(2013)延长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长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就所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故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肖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