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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王娜与汪波、陕西梦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汪波,陕西梦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99号原告王娜,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李宏伟,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波,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梦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波,总经理。原告王娜与被告汪波、陕西梦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娜的委托代理人李宏伟,被告汪波,被告梦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娜诉称,2012年7月31日,其应聘到被告梦想公司从事室内设计工作,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并约定北大附中室内图纸设计提成10万元。图纸设计完毕后,被告拒绝支付提成费,经多次交涉被告汪波仅答应支付50%即5万元,并向其书写欠条一份,同时附加了一年还清的条件,其无奈在拿到欠条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劳动报酬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汪波、梦想公司共同辩称,被告汪波系被告梦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是总经理。原告到被告公司未办理入职手续,因原告称过几天就不干了。关于北大附中项目提成的问题,其给原告说过如果设计图有问题就拿不到钱。由于原告设计的图纸拖延交图且审核未通过导致被告公司未拿到项目款。为了不让原告白辛苦,经双方协商,被告汪波代表被告梦想公司打了欠条。钱肯定要还,但条子上写了一年还完,且其已经给了原告4000元,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汪波系被告梦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是总经理。原告王娜在被告梦想公司从事图纸设计工作,2013年7月20日被告汪波代表被告梦想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因北大附中施工图设计绘制欠王娜5万元整(伍万圆)一年还完,原2013年7月19日所打欠条作废。后原告持该欠条索要欠款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庭审中,原告认可出具欠条后被告汪波代表梦想公司给付了其4000元。就还款期限问题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被告汪波代表被告梦想公司出具的欠条,原告予以接受,应视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在原、被告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该欠条约定付款期限为一年,出具时间是2013年7月20日,原告本次起诉时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故本案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娜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娜承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