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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诉刘佩仁、罗建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刘佩仁,罗建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923号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法定代表人王宏一。委托代理人尚荣华,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江黎黎,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被告刘佩仁,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建春,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佩仁、罗建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撤回对被告刘佩仁、罗建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45元,减半收取4273元,保全费2935元,合计7208元,由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