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诉执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郭某与罗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x,罗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462-1号申请执行人郭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郴州市xx区xx路xx号。被执行人罗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郴州市苏仙区xx花园。被执行人杨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郴州市苏仙区xx花园,系罗xx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制作的(2012)郴苏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罗xx、杨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xx、杨xx于2013年10月16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xx、杨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xx、杨xx的银行存款288606元(含案件受理费11880元、财产保全费4560元、执行费416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88606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邵方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