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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185号原告肖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离婚纠纷已自行和好,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计宽审判员  陈立珍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芳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