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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杜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X,告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697号原告杜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蒋莉,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佘玲玲,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告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艳玲,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X诉被告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莉、佘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X诉称,2007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3月其与被告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就共同居住生活。2008年1月18日,生一女杜雪X,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2008年4月28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10月15日,被告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原告向派出所报案,但被告至今仍未出现。被告已下落不明近两年,原、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原告杜X与被告告XX离婚;2、女儿杜雪X由原告抚养,被告告XX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其向本院提交一份书面意见,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眼睛有残疾,对孩子的生活和教育不利,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经营的按摩店月收入近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放弃其合法权益。被告的户口还在原告处,被告不放弃其拆迁权益。夫妻无共同债务,被告的衣服归被告所有。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3月举办结婚仪式后即同居,2008年1月18日生一女杜雪X。2008年4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大约于2010年年底开始与被告分居。审理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意见不一致。被告表示如不能抚养孩子,要求在每年寒暑假期间探望孩子各15天。原告虽然眼睛有残疾,但是有固定住所,女儿杜雪X现在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现在没有固定住所,有时在其母亲家住,有时在其弟弟家居住,被告无固定收入。关于探视时间,原告认为每个寒暑假探望孩子各15天时间过长,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关于共同财产,原告陈述没有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原告经营一手按摩店,该店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每月收入为1000元左右。告XX陈述,其与原告没有共同财产,但是2012年12月原告杜X的母亲杜春芳代表全家与西安天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其本人的户口也在兴中路17号内,其个人的财产混同在家庭财产内,对拆迁安置协议书项下的权利,被告表示另案起诉。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拆迁安置协议、本院开庭笔录、调查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不好,结婚以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双方长期分居,原被告均承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无固定收入,无固定住所,且孩子一直随原告居住,如果改变环境不利于杜雪X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杜雪X由原告杜X抚养为宜,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有权对孩子进行探望。原、被告关于拆迁安置协议书中的财产权利,因为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杜X与被告告XX离婚;二、女儿杜雪X由原告杜X抚养,被告告XX自2013年11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至杜雪X独立生活止;三、被告告XX自2013年起,每年寒、暑假期间有权探视杜雪X各五天;四、原告杜X与被告告XX的衣物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X承担150元,被告告XX承担150元。(原告已预付,被告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兰志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