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10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葛程,晏明伟与余春,曾荣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晏某某,余某,曾某,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10145号原告葛某,男,汉族。原告晏某某,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告余某,男,汉族。被告曾某,男,汉族。被告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桥某某号。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晏某某与被告余某、曾某、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两原告限期交纳诉讼费,两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两原告葛某、晏某某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康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