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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杨懋烜与钱斌、谢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懋烜,钱斌,谢建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商初字第1225号原告:杨懋烜。委托代理人:吴志娟。被告:钱斌。被告:谢建祥。原告杨懋烜与被告钱斌、谢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7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2013)绍商初字第122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日向被告钱斌、谢建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案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懋烜的委托代理人吴志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斌、谢建祥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钱斌因家庭所需于2013年4月2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27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二份,该二份借条中对利息作了约定并口头约定借期为1个月,被告谢建祥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现约定还款日期已过,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尽担保之责,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钱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7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2、被告谢建祥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二被告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借条二份、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及回单各一份,以证明被告钱斌共向原告借款27万元,并由被告谢建祥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且原告已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二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之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主张事实相关联,可以认定为本案定案事实的依据,并依法确认其证明力。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3年4月2日,被告钱斌向原告出具借条二份,分别确认向原告借得款项12万元、15万元,款项合计27万元。二份借条均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谢建祥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该二份借条上签字确认。然上述借款,被告钱斌至今未归还给原告,被告谢建祥也未按约履行保证义务,遂成讼。本院认为,被告钱斌向原告借款及被告谢建祥对上述债务进行担保,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汇款凭证所证实,事实清楚。原告和被告钱斌、谢建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担保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钱斌未按约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钱斌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被告谢建祥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该二份借条上签字确认,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应依法认定为连带担保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谢建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钱斌、谢建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斌应归还原告杨懋烜借款人民币27万元,支付该款自2013年4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谢建祥对被告钱斌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7,550元,由两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3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盛晓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