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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423号原告唐某,男,生于1987年3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告宋某,女,生于1992年4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审判员  牟鸣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小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