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423号原告唐某,男,生于1987年3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告宋某,女,生于1992年4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审判员 牟鸣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小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