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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徐红卫与陈银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卫,安阳鑫源利投资有限公司,陈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徐红卫,女,1966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鑫源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陈银花,女,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徐红卫申请执行安阳鑫源利投资有限公司、陈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银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银花于2013年9月12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陈银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阳鑫源利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鑫源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安阳鑫源利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银花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