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执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冯军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军管,庄永华,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执字第01063号申请执行人冯军管,居民。申请执行人庄永华,无业。被执行人魏刚,邳州市公安局干部。申请执行人冯军管、庄永华与被执行人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邳民调初字第00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魏刚于2012年3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冯军管、庄永华借款本金30000元;于2012年5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冯军管、庄永华借款本金2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金10000元及利息37200元。如有一期被执行人不按时归还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97200元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魏刚负担(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刚的工资收入被本院另案冻结,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申请执行人冯军管、庄永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魏刚的工资收入被本院另案执行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经本院积极查找仍未能结案,致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邳执字第0106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