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新民监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白某某、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某某,白某某,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监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方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湖北思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白某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隗某某。再审申请人方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白某某及被申请人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襄新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方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姜 勋审判员 张教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