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邹执字第8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邹城市支行与巩光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邮政储蓄银行邹城市支行,巩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883-2号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邹城市支行被执行人巩光林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7日审结。该案(2011)邹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巩光林在新驿煤矿的收入88830.00元,提取到邹城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孔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