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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刑执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苏德虎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德虎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刑执字第1462号罪犯苏德虎,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四日作出(2009)济刑一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德虎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五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将苏德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一三年十月八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苏德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德虎,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在执行期间,罪犯苏德虎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本院认为,罪犯苏德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苏德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罚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为审 判 员  倪克平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