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芗民初字第6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陈敬光、陈水生与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光,陈水生,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6120号原告陈敬光,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陈水生,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陈维琅、王雅红,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妙华,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光、陈水生与被告新城房地产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敬光、陈水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光、陈水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18.5元,由原告陈敬光、陈水生负担。审 判 长  杨建竹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