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9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方珍珠与蔡文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珍珠,蔡文红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907-2号申请人方珍珠。被申请人蔡文红。担保人陈南山。担保人方进坚。本院受理原告方珍珠诉被告蔡文红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淡村路支行的银行存款227000元,担保人自愿以所有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文红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淡村路支行33×××42账户的银行存款227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4月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唐上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