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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汤仓兴与符六文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仓兴,符六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仓兴。委托代理人:王盼。委托代理人:余建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六文。委托代理人:贾立新。上诉人汤仓兴为与被上诉人符六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汤仓兴于2013年1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汤仓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仓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9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汤仓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张淑英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