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03xx与xxx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永新,王红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0-1号原告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强路口电子大楼1栋整栋6层。法定代表人方德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伟,住址江西省丰城市,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永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被告王红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甘永辉,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新、王红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永新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已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原告及被告陈永新、被告王红梅均以本案的审理须以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系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玉相关客户勾结,损害原告利益,对原告造成财产损害为由,而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所诉被告与客户串通的事实,及由此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均须以被告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结果为依据,现原告和被告陈永新、被告王红梅均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案依法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 华陪审员 梅 干 军陪审员 朱 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赖云清(代)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