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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许灵英与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灵英,章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959号原告许灵英。被告章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灵英诉被告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案涉全部借款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许灵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建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灵英撤回对章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许灵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杨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