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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名山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程均与吴云华执行提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程均;吴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名山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程均,男,生于1977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龙苍沟乡万年村23组。被执行人吴云华,男,生于1954年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和欣巷4号1栋1单元7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雅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云华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吴云华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支公司有保险理赔款51396.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云华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支公司保险理赔款26952.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宝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