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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武汉沧海风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北广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沧海风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北广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555号原告:武汉沧海风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苏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斌,卢胜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广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法定代表人:金鲜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长江,职工。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沧海风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广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北广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11年9月19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中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乙方属地仲裁或法院裁决或判决。”而作为合同乙方的原告住所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不在武昌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经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28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双方2011年9月19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院认为,被告湖北广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世纪大厦23楼,双方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在楚天都市报,楚天都市报社在武昌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北广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杜晓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