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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安徽工程大学与福记联合(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工程大学,福记联合(上海)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58号原告:安徽工程大学,住所地芜湖市。被告:福记联合(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工程大学诉被告福记联合(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