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安徽工程大学与福记联合(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工程大学,福记联合(上海)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58号原告:安徽工程大学,住所地芜湖市。被告:福记联合(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工程大学诉被告福记联合(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