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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315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