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315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