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勉民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杨北凌抚养费纠纷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某,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勉民初字第00956号原告:杨小某,女,汉族,勉县第一中学学生。委托代理人:张某,系原告母亲。被告:杨某,男,汉族,汉中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某与被告杨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某于2013年11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长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海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