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中星伟业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世涛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中星伟业地产有限公司,余世涛,余万更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404号原告驻马店中星伟业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民,任公司经理。被告余世涛,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官庄镇官北村委官北组。被告余万更,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中星伟业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世涛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余世涛、余万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保全费200元,计700元,原告驻马店中星伟业地产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长 马 民审判员 陈新科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