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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执字第1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陈圣太与张杰、卞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圣太,张杰,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荣执字第1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圣太。被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卞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荣石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杰、卞涛所有的位于荣成市石岛黄海南路34号门市房一处。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后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存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朝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