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安效富与陈廷江、张家口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效富,陈廷江,张家口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安效富,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被执行人陈廷江,张家口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13项目部负责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葛根民,董事长。安效富与张家口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廷江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张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家口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廷江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付义务,安效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廷江的存款70834.2元,或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二被执行人其相应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月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