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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161号原告常某某,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