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161号原告常某某,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