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某某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廖某与李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某某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廖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廖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池长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4年1月13日在苍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4年8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现就读赤溪小学三年级。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导致婚后感情一般,而且双方性格等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难以沟通,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从2008年开始,双方分居生活。原告于2013年2月9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官劝导,给予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而撤回起诉。此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未能和好,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综上,原告再次诉请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李彬某某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廖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婚生女李某乙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4.(2013)温某某民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及生效证明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于2013年2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撤回起诉,且该裁定已经于2013年4月1日生效的事实。被告李某甲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有效证据的基本特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1月13日,原、被告在苍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因发生感情纠纷,原告曾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而撤回起诉。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温某某民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该裁定于同日生效。此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但原告曾于2013年2月份提起离婚诉讼,撤回起诉后,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可以认定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关于离婚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孩子目前长期跟随原告生活的现状,其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为宜,原告自愿承担子女抚养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被告对其女儿李某乙依法享有探望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廖某和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乙由廖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廖某自行承担;三、李某甲享有每月探望女儿李某乙二次的权利,廖某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章 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