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高本生与王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本生,王锦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515号申请人高本生,男。被申请人王锦龙,男。申请人高本生与被申请人王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005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王锦龙驾驶的陕ANY9**号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王锦龙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车辆的扣押,并按规定缴纳了反担保金。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锦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锦龙驾驶的陕ANY9**号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邹 莉人民陪审员 杨春红代理审判员 印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居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