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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高本生与王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本生,王锦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515号申请人高本生,男。被申请人王锦龙,男。申请人高本生与被申请人王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005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王锦龙驾驶的陕ANY9**号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王锦龙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车辆的扣押,并按规定缴纳了反担保金。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锦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锦龙驾驶的陕ANY9**号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邹 莉人民陪审员  杨春红代理审判员  印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居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