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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行审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永康市豪苑门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豪苑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永行审字第135号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康市。法定代表人:赵晨晓,局长。被执行人:永康市豪苑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法定代表人:吴兴勇。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永康市豪苑门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其永人社监理决字[2013]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3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永康市豪苑门业有限公司所作的永人社监理决字[2013]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永康市豪苑门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前,履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人社监理决字[2013]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支付占土法等114名员工工资871497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爱萍审 判 员 朱子云审 判 员 朱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赵 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