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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民一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一初字第00460号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广宗县。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秋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