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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四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26号原告王某某,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洛阳理工学院教师,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李艳丽,河南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女,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市公路局退休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丽、被告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13日通过婚介所认识,于2013年5月24日在西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不了解对方,从5月份登记结婚到现在不到两个月,原、被告经常闹矛盾,前后分居近30天。原因是:原告与被告之间不仅是文化上的差别,而且性格迥异,特别是在原、被告相处时,被告还与其他男士谈情说爱,每天被告都与他们通电话,谈笑风声地保持联系。每逢节日互寄礼品,就连原告与被告闹矛盾都要跟他们说,这种场面原告接受不了,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就中断了。后来被告不停的给原告打电话,一再保证与他们已经断了,决不再来往。原告相信了被告,于是两人又到一起。原、被告结婚后,被告不仅说话生硬,而且气焰更加嚣张。原告身体本来就不好,可是被告不仅不给以应有的关怀与照顾,还动不动就对原告发脾气,不给原告做饭,还出去打麻将,或者借口生意上的事,一走就是几天,原告打电话也不接。被告曾对原告说,原告给被告一万元,俩人就去办离婚证。原告照被告说的给了被告一万元,可被告拿到钱之后就当即反悔。被告与原告结婚已经是三婚,与原告没有感情基础,也不存在孩子的抚养问题,房产都是婚前个人财产,更没有共同存款及共同债务。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范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通过婚介所介绍认识,见面后相互有好感就恋爱。原告有帕金森病,被告也知道,不仅没有嫌弃,还陪原告一起去三院、天津等地看病。天津武警医院一位医生说,帕金森病所吃的药长时间服用会得抑郁症,被告询问了医生该怎么照顾原告的病情,原告所说的被告不照顾原告不属实。为了原告的病情好转,被告经常带原告参加好友的娱乐活动;为了帮助原告恢复自信,被告出钱让好友买原告的画作。原告想吃点心,被告就到蛋糕房给原告买回十多种,被告不会做饭,但为了原告,被告一日三餐给原告做。自从双方认识后,因原告的身体原因,都是被告给原告洗澡、染发。被告全心全意对原告好,原告也对被告好,给被告买衣服、化妆品。平常原、被告居住在世纪华阳,周日原、被告就会到原告绿园房屋去看书,原告教被告识字。被告对原告有感情,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于2012年12月13日通过婚介所介绍相识,于2013年5月24日登记结婚。本案诉讼中,原告王某某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范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一定的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原、被告系再婚,再次组建家庭实属不易,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彼此间应加强思想交流和沟通,尽快消除隔阂,共同营造和睦的家庭环境。故此,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双方的夫妻关系及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帆航代审 判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