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获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杜学春与秦红象、赵冬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学春,秦红象,赵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执字第624号申请人杜学春。被执行人秦红象。被执行人赵冬生。关于杜学春申请执行秦红象、赵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贵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