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杜学春与秦红象、赵冬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学春,秦红象,赵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执字第624号申请人杜学春。被执行人秦红象。被执行人赵冬生。关于杜学春申请执行秦红象、赵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贵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