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尹乐民、尹昕与张显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乐民,尹昕,张显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47-1号申请人:尹乐民,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尹昕,女,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张显成,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张显成提供了房屋作为担保,并申请解除查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显成因被拆迁六安市裕安区六舒路南海厨娘酒店(产权人为张显成)所获补偿款人民币240000元的冻结。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张显成因被拆迁六安市裕安区六舒路南海厨娘酒店(产权人为张显成)所获补偿款人民币200000元。审判员 方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