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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珙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王德军与珙县陈胜煤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军,珙县陈胜煤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珙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王德军。被告珙县陈胜煤厂。法定代表人刘华斌,职务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军与被告珙县陈胜煤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德军承担。审判员  袁德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