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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邓阳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阳开,陈小珍,董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39-2号申请执行人:邓阳开,性别:××,××年××月××日出生,××族,:×××0810。申请执行人:陈小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482X。被执行人:董建斌,性别:××,××年××月××日出生,××族,:×××0817。申请执行人邓阳开、陈小珍与被执行人董建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建斌未履行前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位于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机械大院龙江村127-131号第94栋5单元401室(建筑面积为68.78平方米)房屋一套重新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其土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邓阳开、陈小珍所有。二、注销原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园代理审判员 欧 云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