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赵某某,女,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振宽,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男,1986年7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兵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