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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岚葡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小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岚葡膳食管理有限公司,张小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514号申请人:深圳市岚葡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雄,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峥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丽,女,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安定镇圳坎村**号。被申请人:张小海,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长墒口镇金河村*组**号。委托代理人:谢晨云,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总工会律师援助处指派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岚葡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葡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3)127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岚葡公司请求撤销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3)1271号仲裁裁决。其事实与理由是:一、关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被申请人签名的工资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加班情况,且申请人已足额支付了被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申请人无需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二、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曾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一直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无需支付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三、关于被扣除的工资,申请人并未扣被申请人的工资,且该金额是为被申请人办理保险费用,因此不存在扣被申请人工资。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三个方面,对于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张小海的��张及岚葡公司在仲裁中提交的工资表,张小海在工作中存在加班,因岚葡公司未能就张小海的实际加班时间进行举证,仲裁裁决认为张小海的主张合理,故采信其主张,仲裁裁决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核算张小海的加班工资,减去岚葡公司实际已发放的加班工资,确定岚葡公司尚应补足张小海加班工资差额,本院认为仲裁裁决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第二个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从上述条文规定来看,在法定期限内,只要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者是否拒签劳动合同并不影响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义务,故本案仲裁裁决岚葡公司支付张小海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第三个问题,仲裁裁决认定公司以扣除“社保”的名义从张小海工资中款项,但并未为张小海办理社保,岚葡公司未举证证明为张小海办理社保,故仲裁裁决其退还张小海所扣款项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岚葡膳食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岚葡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刚(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