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闽泽与被执行人罗宗为、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闽泽,罗宗为,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高闽泽。被执行人罗宗为。被执行人陈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罗宗为、陈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宗为、陈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冬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