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3)望执字第831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城县星城镇东马社区。法定代表人周国其,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法定代表人陈守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