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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王喜生诉被告曹双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王喜生,男。被告曹双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生诉被告曹双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喜生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喜生承担。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田 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