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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沈锦旺与张望、祝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望,沈锦旺,祝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锦旺。原审被告祝静。上诉人张望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商初字第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望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上城区,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婺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与被告住所地上城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作为原告对此有选择权。其已经选择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城区人民法院即享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军传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