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彦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张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11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被执行人张彦军,男。申请执行人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彦军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西证执字第29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39704元,利息227497.94。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中,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1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