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宝鼎联兴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宝鼎联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哲、王新力,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宝鼎联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军,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宝鼎联兴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鼎联兴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0919元(其中本金552000元、案件受理费4660元、保全费3268元、逾期给付利息52591元、申请执行费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