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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0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于豪荣与陶荣华、江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豪荣,陶荣华,江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740号原告于豪荣。被告陶荣华。被告江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豪荣与被告陶荣华、江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豪荣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于豪荣负担。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姚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