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民初字第0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于豪荣与陶荣华、江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豪荣,陶荣华,江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740号原告于豪荣。被告陶荣华。被告江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豪荣与被告陶荣华、江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豪荣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于豪荣负担。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姚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