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帅小梅与闫辉超、石家庄市金辉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小梅,闫辉超,石家庄市金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447号原告帅小梅,女,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帅富忠,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艳,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太原市。被告闫辉超,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被告石家庄市金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获南路15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荣,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9号。负责人刘云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春霞,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帅小梅诉被告闫辉超、石家庄市金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帅小梅于2013年11月4日以主体方面的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帅小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帅小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翠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