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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秋菊与孙肥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菊,孙肥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33号原告李秋菊。被告孙肥厂,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李秋菊与被告孙肥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收取,由原告李秋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润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