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陈某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员 胡本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章灵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