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绥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凌与惠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高凌,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告惠永生,男,1968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凌与被告惠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退原告470元,其余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浩宇 搜索“”